法律讲堂

浅析商事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律问题
发表时间:2023-08-23     阅读次数:     字体:【


引言

随着商事经济的不断发展,商事纠纷也呈现“井喷式”增长。对此商事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有仲裁、商事诉讼及和解、调解等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其中民商事仲裁因最大程度地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裁决跨法域执行力高、保密性强等优点,所以逐渐成为争议解决的首选方式。


01 民商事仲裁与诉讼相比具有的优势

第一,民商事仲裁的高效性。同法院长时间审限及繁琐的审理程序相比,仲裁程序通常能够更迅速地解决争议。仲裁通常采用简化的程序,不受法院的排期限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需求和仲裁规则进行快速处理。这种高效率的特点,使得当事人能够更及时地解决争议,节约了当事人的宝贵时间和资源。

第二,民商事仲裁的独立性和专业性。针对仲裁委员会以及仲裁员的选择通常是基于双方的共同选择而定,这样可以确保裁的中立和独立性。另外,仲裁员多为专业人士,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解决争议的实质性问题。这样的专业性保证了仲裁的公正性和高质量的裁决结果,使当事人更加信任和接受仲裁机制。

第三,民商事仲裁的保密性是民商事仲裁的另一个突出优点。与法院诉讼程序公开审理不同,民商事仲裁过程及裁决结果通常可以保持机密,比如可以不用上裁判文书网等公开网站,这对于当事人来说,能够更好地保护商业秘密和敏感信息。特别是在商业纠纷中,对于公司以及相关业务得以保密对公司发展将会起着很大作用。民商事仲裁提供了一个相对私密的解决平台,让当事人能够更自由地交换观点和信息,维护商业利益。

第四,灵活性也是民商事仲裁的一大优势。相对于法院诉讼程序而言,民商事仲裁程序更加灵活,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和需求进行定制。比如当事人可以选择适合自身利益的仲裁规则、仲裁地点和仲裁语言等,从而更好地满足其个性化的需求。因此这种灵活性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满意度,也提高了仲裁解决争议的效率。

最后,与法院诉讼不同的是,在民商事仲裁程序中,尽管当事人没有对因办理案件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公证费等由谁承担进行约定,但当事人也可能可以依据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要求败诉方承担。


02 商事仲裁协议/条款的重要性

实践中,仲裁条款是商事合同中的重要条款,也是最常见的一种仲裁协议的形式,当然仲裁条款的解释也要依据一定的合同解释规则,对仲裁制度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法院适用合同解释规则对商事仲裁协议进行解释的判例进行研究,不但有助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准确把握和预见司法对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尺度,对有效仲裁协议的拟定更具指导意义。

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基石,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将纠纷提交仲裁解决的合意,因此当事人可以根据我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在合同中直接订立仲裁条款,也可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请求仲裁的协议。

首先,仲裁协议可以促使当事人各方的争议解决方式得以明确,避免各方当事人就争议解决方式产生不必要的争端,促进各类商事活动的稳定性和确定性,因此签订一份合法、规范的仲裁协议能够进一步保障各方当事人实际通过仲裁解决争端,促使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往来得以维持。

其次,整个仲裁程序的启动与进行需要仲裁协议的支撑。虽然不同国家对于仲裁协议的效力可能存在一些争议,但无一例外的是,各国均认为有效的仲裁协议是当事人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基础。若未签订仲裁协议,整个仲裁程序就丧失了其存在的基础,仲裁庭也失去了其重要的权力来源。

最后,依据我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因此仲裁协议的有效是最终仲裁裁决能够获得承认和执行的依据,故仲裁协议的无效会致使仲裁裁决被撤销或不被执行。故各当事人之间签署有效且符合仲裁协议适用法律要求的仲裁协议是非常重要的,当然,在签署仲裁协议时,需根据不同的仲裁机构、仲裁地点及其所适用的法律来考虑仲裁协议是否满足相关法律要求的形式和实质要件。


03 签订仲裁协议/条款必备构成要素

签订仲裁协议/条款中必备构成要素是能直接影响到仲裁程序的存续和仲裁裁决的有效性的。依据我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对此,结合司法实践,仲裁协议/条款的必备构成要素包括:

1、明确、肯定、书面的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当然,口头形式的仲裁协议和约定,在当事人通过语音通话达成协议并通过书面的通话记录方式加以整理,也可以得到认可作为有效的仲裁协议;

2、提交可以仲裁并能加以解决的争议范围的仲裁事项,注意如果超出仲裁事项进行裁决,可能会带来超裁问题,最终也会致使仲裁裁决无效;

3、选定特定的仲裁委员会,因目前我国《仲裁法》要求仲裁协议必须含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因此,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未明确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一般认定无效。但最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九十一条就规定“具有涉外因素的商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机构仲裁,也可以直接约定由专设仲裁庭仲裁”,说明未选定仲裁委员会时也可以临时仲裁。


04 签订仲裁协议/条款的非必备要素

鉴于当事人利益情形的不同,仲裁议的非必备要素一般包括:1、仲裁员人数、指定方式以及资格;2、仲裁语言;3、与法律有关的费用的分配;4、裁决所用币种及利息;5、仲裁庭的披露权;6、快速审理或其他程序规则;7、国家/主权豁免;8、保密性及后果。

司法实务中,不免会出现部分当事人会写放弃撤销仲裁裁决诉讼的权利这样的内容条款,但该类内容与很多法域的立法精神、公共政策均冲突,从维护仲裁条款有效性的角度出发,还是建议不予加入。


05 仲裁委员会的选定

第一,选定仲裁委员会时,应选择合同的最密切联系地,便于在争议发生时更好地保存证据、迅速地提起程序。

第二,当事人考虑仲裁机构所在地,既应考虑文化和制度等可能对法律结果产生影响的因素,也应考虑距离、差旅成本等地理因素,尽可能选择熟悉法律制度、近距离的仲裁机构。

第三,当事人应当考虑对方的财产所在地,提前规划保全和执行对方财产时更为便利的地区。


06 发生商事纠纷时法律选择

正常来说国内的商事主体之间发生纠纷毋庸置疑的是适用中国法律,但实务中不免会出现国际商事仲裁,因此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之间若不对法律适用进行确定,势必在发生纠纷时会引发复杂的法律选择问题。因此,还是建议当事人在仲裁条款中注明适用于当事人合同及相关争议的实体法。


07 无效仲裁协议情形

鉴于各个国家对仲裁协议无效的认定各有差别,但总体上无一例外的是含有以下任意一种情形时,仲裁协议无效:1、由于欺诈、胁迫而缺乏真实意思表示的仲裁协议可以被视为无效;2、如果一方当事人缺乏行为能力也可以导致所签订的仲裁协议无效,比如公权力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没有权力或者必要的批准手续而签订了仲裁协议,此时可能会出现行为能力问题;3、仲裁协议的语言过于含糊,致使无法确定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仲裁协议也可以被视为无效。

司法实务中,为了尊重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是尽可能的适用当事人签订的仲裁协议,但是如果仲裁协议的内容过于模糊,就有可能导致仲裁协议无效。


08 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仲裁条款效力

一般来说,仲裁协议被包含在双方签订的主合同中,但据大多数国家与仲裁相关的法律规定可以得出,合同中的仲裁协议/条款仍然是一个单独的协议,即仲裁协议的可分割性原则。所以,基于该仲裁协议的可分割性原则,若主合同终止或者解除,该仲裁协议继续有效,仲裁机构仍可对争议纠纷继续进行审理和裁决。


结语


商事仲裁程序作为商事纠纷的主要解决途径,充分给予了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且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和仲裁裁决的最终执行都以有效的、符合当事人法律和商业利益的商事仲裁协议为前提,因此建议各当事人在对主合同进行约定时,务必要确定发生争议时的适用实体法律、仲裁委员会,否则将导致仲裁协议无效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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