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健身房擅自搬家,有权退费!
发表时间:2024-11-01     阅读次数:     字体:【



基本案情

2021年,原告张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了五份健身课程服务合同,累计预付超过11万元的课程费用。然而,2024年5月,被告单方面宣布原告日常获得健身服务的某店闭店,并将服务地点迁至距离原告较远的另一街道,导致原告认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因此,原告委托北京友恒(南京)律师事务所代理该案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五份健身课程服务合同,并退还剩余课时费用。



法院判决

在庭审中,友恒律师指出,原告作为消费者有自主选择服务及服务方式的权利。原告为了自身消费便利,选择了健身房原经营地址接受服务,而被告擅自更换门店地址,且新店尚在装修中,暂时无法提供服务,致使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且被告需退还剩余课时费。


最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解除原告张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的五份健身课程服务合同,且被告需向原告退还剩余课时费用。



律师观点

服务合同,尤其是涉及长期服务的预付费合同,具有较高的信赖性。当服务提供方单方面变更服务条件,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消费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未履行部分的费用。


在此类合同中,消费者应注意保存好与服务相关的证据,包括合同文本、付款凭证及相关沟通记录。当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时,及时寻求法律帮助,通过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有效的途径。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六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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