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讲堂

浅析行政处罚决定公开制度
发表时间:2024-08-19     阅读次数:     字体:【



01
法律规定


2021年《行政处罚法》修订新增了第48条,规定“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从义务本位的角度来看,第48条是对行政机关法定义务的规定。《行政处罚法》第48条使用“应当”一词,在法律语境中即代表“必须”,属于设定义务的条款。而在行政机关履行义务的过程中,最常见的就是义务履行不彻底的现象。就行政处罚决定公开行为来说,行政机关对“具有一定社会影响”这一要件的考察往往缺乏充分说明,以致相对人怀疑不予公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处罚决定公开制度在《行政处罚法》正式规定之前,各地已有相应的处罚决定公开制度,但各地对于公开的范围、程序、时间等的规定都不相同。《行政处罚法》第48条虽然明确了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决定公开的裁量权,但除此之外则缺乏对于该条的规制,导致本身语意模糊的条文在实践应用中同时还存在公开过度的问题。




02

行政处罚决定公开的性质


将行政处罚决定放在行政法体系下讨论规制框架时,首先要明确的是其功能定位,即行政机关预期通过公开行政处罚决定达到何种效果。不同的功能定位指向不同的法律规定,例如法律对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的设定规定了不同的规则,两者因其不同点而各自有独特的法律体系。行政处罚决定公开,是我国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改革的延续,在近年来的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改革中,行政处罚决定公开作为“行政执法公示”的 重要组成部分得以迅速推进。“行政执法公示”意在通过将执法全过程置于公众视野之下,“倒逼”执法人员严格依法办事;同时通过对社会公众知情权、监督权等权利的保障,推动执法活动向相对人本位回归。因此,公开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目的即在于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从而强化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公开之前,行政处罚的内部程序已完结、内容已确定。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之后,第 48 条作为事后公开制度,只是对外公布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事实及行政机关的处罚内容等信息,而不具有二次惩戒性。


03
行政处罚决定公开的程序要求


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开并非是无期限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开制度会一直存在着与公民隐私权、名誉权之间的冲突,对自然人来说,行政处罚决定公开的时间越长,相对人的隐私权就越容易受到侵害。尽管行政机关公布行政处罚决定的初衷是为了警示社会公众,但长时间的私人信息暴露则是将相对人的隐私暴露无遗。当今大数据发展迅猛,个人信息作为一种社会资源很容易通过信息之间的联结确定相对人的身份信息、家庭住址等,使相对人遭受不必要的损害,导致过罚不当。对企业来说,设置公布期限的意义在于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企业的经营是一项长远的事业,而行政处罚信息的公布会将企业一直置于公众的质疑与审视之中。从促进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只要企业自觉矫正违法行为并积极遵守行政法律法规,在公布期满后,即应当解除处罚决定的公开状态。


结语

在互联网时代,任何公开信息都可能引发舆论、媒体的讨论,行政行为公开制度作为行政执法公示的具体落实,要注意平衡公益与私益,避免行政处罚决定公开被滥用,发挥行政处罚决定公开制度的应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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