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和分发其作品属于侵犯著作权。电影盗摄不仅侵犯了电影制作者的版权,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部分)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2条,在影院里拍摄行为若只是收藏为己用,供自己欣赏,而不在网络上散播,不影响电影的创作收益,那么是法律允许的。如果在网络上传播或者牟利,则明确为违法行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部分)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7条明文规定了侵犯著作权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也就是说盗摄不仅违法,并且需要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三、《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条:将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修改为:“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条对著作权也规定了严厉的刑罚,盗摄人出于主观故意,做出盗摄的危害性行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刑法做出此规定,表明了国家对盗摄行为的进一步限制与惩罚,对盗摄行为坚决地打击。
由此可见,法律对盗摄行为的定性更加明确,对盗摄行为坚定地处以违法行为,并且依据造成的影响程度,处以民事或刑事处罚,进一步通过法律约束盗摄行为的发生。
民事责任:侵权者可能需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可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