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讲堂

公司欠债,能否要求股东承担偿还责任?
发表时间:2023-06-19     阅读次数:     字体:【

公司跑路、空壳公司、公司非法注销等情形,时常见诸于报端新闻,这种公司欠一屁股债,债权人维权路漫漫,坑人不浅!
如何让公司背后的股东承担偿还责任,往往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
【案件概况】
李某与某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李某用以房养老、投资返利等名义,向该实业公司投资470万元,该公司承诺限期返还全部投资并支付7%—9%的利息。李某遂将自有房屋出售,获得400多万元卖房款,并将款项支付给该实业公司。
但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李某仅从该公司唯一股东魏某处获得少许利息,该公司最终累计高达70多万元利息,且到期后拒不偿还投资款。李某无奈,遂委托有恒律师起诉该公司。
经友恒律师研判,将该公司股东魏某同时作为被告,要求其与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结果】
法院支持了李某要求公司支付投资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并判令公司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观点】
第一,魏某作为该公司的唯一股东,应对其免责事由负有举证责任,否则应当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魏某作为该公司唯一股东,该公司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且,该公司在向原告履行支付利息过程中,银行支付凭证显示,利息支付主体均为股东魏某个人。因此可以合理怀疑该公司与魏某之间存在财产混同,二者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庭审中,魏某及该公司均未向法院提供能够证明二者之间不存在财产混同的证据,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魏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房屋等不动产抵押需要办理登记,仅签订抵押合同不办理登记,不产生优先受偿的法律效力。及时办理抵押,还要注意该房屋是否已办理其他抵押,是否还有残余价值。
本案中,该公司利用李某不懂法,仅签订所谓的抵押合同,却未办理抵押登记,并且相关房屋存在多项抵押、超额抵押等情形,完全不具有担保价值。最终,律师不得不放弃对抵押物的主张优先受偿权。这种还无价值的“抵押”,势必增加胜诉后的执行难度。

第三,没有可供执行的资产,是否就放弃起诉或者执行?千万不要投鼠忌器,一定要起诉、要申请执行!
权利分为法律权利和自然权利。法律权利,是以国家权力为后盾,人民法院可以给你提供保护的;而自然权利,是法院也无法保护你的。超过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是自知道或应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3年)的权利,就成为自然权利。比如,借款期限届满已经四年,你这期间从来没有催要过,那么你要求对方还钱的权利就属于自然权利。这时,只要对方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不同意偿还你,人民法院也无法判令对方向你偿还,但对方确实又欠你钱。自然权利就如同“权利在裸奔”,毫无保障。

判决生效了,执行也有时效性。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申请应当在判决生效后2年内申请,若非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超过该期限法院将不再受理你的申请。届时,判决书真的可能要成为“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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